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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王霞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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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霞,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4)锡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6月24日交付执行。2007年3月30日,该院又以(2007)苏刑执字第011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5日,该院还以(2008)苏刑执字第03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7月22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5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霞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霞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