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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郡青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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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胡青,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淮中刑一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2009年12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三终字第00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三犯撤回上诉。2010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胡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胡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