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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掋娟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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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娟,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中刑终字第0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