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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伟芳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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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伟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启刑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黄伟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黄伟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伟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伟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珑珑审判员:葛锦峰审判员:陆海滨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