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红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814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479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红英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刘红英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红英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红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