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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靠山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3)杭滨刑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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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靠山,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

2013年5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3)杭滨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靠山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2013年3月22日出具医鉴字第2013010号《医学司法鉴定书》,罪犯赵靠山患有室尖隔缺损修补术后、主动脉瓣换瓣术后、心功能三级,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赵靠山暂予监外执行(日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