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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陈利军与杭州泓石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商清预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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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利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小琳。被申请人:杭州泓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法定代表人:赵银方。申请人陈利军以被申请人杭州泓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石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已解散且各股东长期冲突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清算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泓石公司进行清算。本院查明:泓石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日,股东为赵银方,占40%股份,陈利军,占35%股份,洪行昌,占25%股份。2015年6月30日,公司形成解散决议:1、解散公司;2、依法清算。至今,泓石公司未清算。申请人陈利军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泓石公司依法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陈利军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泓石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报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取管理人,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的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二)》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陈利军对杭州泓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的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钟飞燕审判员:莫启荣代理审判员:沈一伟

代书记员:羊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