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蒋某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兴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蒋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标的为74790元,该院于2012年7月4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蒋某某无任何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阳征水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