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凌桂初,男,1960年9月出生,壮族,干部,住宁明县那堪乡人民政府宿舍。被执行人:苏宗权,男,195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百六村那马屯。
本院在执行凌桂初申请执行苏宗权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宗权与申请执行人凌桂初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苏宗权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凌桂初案款3375元,苏宗权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00)宁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农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