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09)北执一查字第47-12号执行裁定书

(2009)北执一查字第47-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冠星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伍冠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武诚,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家革,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俞进美,女,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XXX。居民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关国坚,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红光,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2008)北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合浦县冠星烟花有限公司与俞进美买卖烟花炮竹货款纠纷一案中,合浦县冠星烟花有限公司和伍冠华因债权转让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10)北执一查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变更伍冠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后因上述裁定被撤销,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恢复为本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合浦县冠星烟花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0)北执一查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进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500弄65号公寓楼1401号房和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2107弄1号公寓楼1603号房各一套。现因被执行人俞进美已清偿了本案债务2442822元,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俞进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500弄65号公寓楼1401号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普**,建筑面积:135.01㎡)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俞进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位于普陀区交通路2107弄1号公寓楼1603号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普1999007:普**.9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审判员:邓盛达审判员:黄志宇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