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被执行人:陈源军,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黄明东,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佳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3号裁决书,在执行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源军融资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源军已向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付了15万元债务,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此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3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盛达审判员:黄志宇审判员:李嘉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