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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傅鲸容与李邦国、盛美玉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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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鲸容。被执行人李邦国。被执行人盛美玉。被执行人唐雄军。

本院在执行傅鲸容与李邦国、盛美玉、唐雄军其他民事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