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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燕与胡银秀、文新年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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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燕。被申请执行人胡银秀。被申请执行人文新年。

本院在执行胡燕与胡银秀、文新年其他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银秀、文新年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