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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旺、傅艺鑫等与唐巍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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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旺。申请执行人傅艺鑫。被执行人唐巍。

本院在执行张旺、傅艺鑫与唐巍其他民事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