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天生。申请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黄天生、张春华与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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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天生。申请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黄天生、张春华与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宫福平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