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桂华。被执行人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功合,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韦桂华与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兴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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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韦桂华。被执行人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功合,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韦桂华与兴安县金石乡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兴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