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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2013)上法执恢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上法执恢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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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敏龙申请执行人汪月玉申请执行人黄志云申请执行人陆俊维被执行人黄光斐被执行人陆钰(曾用名陆振兵) 被执行人施欢贵,男,1984年2月出生,现住上思县思阳镇某某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敏龙、汪月玉、黄志云、陆俊维等人与与黄光斐、陆钰、施欢贵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4日、6月6日分别向施欢贵、黄光斐、陆钰发放恢复执行通知书,限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思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陆敏龙、汪月玉、黄志云、陆俊维等人经济损失199131.6元和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2896元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4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施欢贵在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2—6—407号房产(房权证号为: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12021222、12021221号)、6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陆钰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6228482820685915216帐户。但至今该帐户未发生资金变化即没有资金存入,只能拍卖被执行人施欢贵房产予以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施欢贵在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2—6—407号房产予以抵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冯林审判员:李枝英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