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宏,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海斌,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宏、黄海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庆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宏、黄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宏、黄海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宏、黄海斌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黄海斌被抓获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宏、黄海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海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雷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