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超,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刘俊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俊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凌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