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思县某地产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上思县某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思县某地产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思县某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上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李枝英审判员:冯林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