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光生。被执行人黄仕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光生与被执行人黄仕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李枝英审判员:冯林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