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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上法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上法执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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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上思县。被执行人何某某,住上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何某某以其父亲何某某名义销售给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的甘蔗蔗款6291.0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延期履行利息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李枝英审判员:冯林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