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珠海南屏傲游网吧。投资人:孙泉,男。委托代理人:郑福钦,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委托代理人:李松。委托代理人:宋纪新,男。被执行人:珠海南屏傲游网吧(原名珠海市意速网吧)。投资人:孙泉。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南屏傲游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珠中法执字第426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珠海南屏傲游网吧、孙泉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金额以人民币3500元为限。珠海南屏傲游网吧于2012年12月18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珠海南屏傲游网吧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珠海南屏傲游网吧提出异议称:珠海南屏傲游网吧于2012年3月7日与珠海市意速网吧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规定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原投资人蔡小川承担。本案诉讼在协议签订之前,法律责任应由蔡小川承担。珠海南屏傲游网吧提交了《转让协议》、营业执照、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等证据佐证。经本院查明,(2010)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判令珠海市意速网吧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2012年11月29日,本院受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申请立案执行。另查明,珠海市意速网吧属于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7月11日成立,注册号:44040XXXXXXXXXX,投资额人民币3万元,投资人蔡小川,住所地拱北港昌路北欧森林**XX、XX、XX铺。在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珠海市意速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审理期间,珠海市意速网吧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投资人、住所变更,2012年3月7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珠海南屏傲游网吧,现投资人孙泉。蔡小川、孙泉于2012年3月7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蔡小川将珠海市意速网吧3万元投资额转让给孙泉,孙泉支付3万元。转让协议签字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原投资人蔡小川承担。
本院认为,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具有延续性,转让后企业应当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原投资人蔡小川与(受让人)现投资人孙泉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珠海市意速网吧,延续使用企业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将珠海市意速网吧更名为珠海南屏傲游网吧;变更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蔡小川变更为现投资人孙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致使投资人及企业名称变更,属于企业变更登记范畴。故个人独资企业之企业名称及投资人的变更,并非原企业的消灭或新企业的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其转让之前之债务,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珠海南屏傲游网吧应当对珠海市意速网的债务负清偿义务,以其独立的自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二、现投资人孙泉应当对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首先以企业自有财产承担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异议人孙泉因接受转让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珠海南屏傲游网吧实际投资人,企业全部资产已转移为其所有及控制。故孙泉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符合“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债权人掌握企业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投资人容易通过转让企业逃避债务,债权人与个人独资企业交易风险较大。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亦应给予债权人倾向性保护。因此,现投资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与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保护债权人原则相适应。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投资人蔡小川与现投资人在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时对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转让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对抗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由于该债务转让并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同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珠海南屏傲游网吧应当对珠海市意速网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投资人孙泉对该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现投资人孙泉清偿债务后,可依法向原投资人蔡小川追偿。因被执行人珠海南屏傲游网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扣划珠海南屏傲游网吧投资人孙泉的银行存款用于清偿珠海市意速网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珠海南屏傲游网吧提出珠海市意速网所有债务由原投资人蔡小川承担的异议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南屏傲游网吧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吴永科审判员:周志毅代理审判员:黄汉源
书记员: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