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春雷。被执行人陈宇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陈宇鸿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燕华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