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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深勤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汕中法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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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罪犯杨深勤,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汕头市湖南区交通局副局长,住汕头市潮阳区棉城城北二路东风住宅****。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57********。现在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服刑2013年10月18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汕中法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深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留汕头市看守所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汕头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深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认真参加各项学习活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深勤减去有期徒刑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艺枝审判员:谢旋审判员:陈连嘉

书记员:官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