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广,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周*茹,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现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曾*业,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某广与被申请人周某茹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准许申请人李*广撤回追加被申请人周*茹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广撤回追加被申请人周*茹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执字第1333号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邹志刚审判员:叶飞燕代理审判员:伍跃华
书记员:林玲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