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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冲、薛国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行执字第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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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杨冲,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下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冲、薛国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冲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行执字第164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规定中下:对杨冲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