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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林俊执行案裁定书

(2010)离执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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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林俊,女,1972年1月28曰生,汉族,住柳林县柳林镇贺昌大街**。被执行人郭庆海,男,1970年9月5曰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水秀乡

申请执行人白俊清与被执行人刘志强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强给付申请执行人白俊清借款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执,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强已履行执行款50000元,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志强负担,剩余的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白俊清同意放弃。现已全部履行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离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维强

书记员: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