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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峰与郭汝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8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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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郭汝新。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