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郭汝新。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郭汝新。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单保光
书记员:李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