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云凯。被执行人郭太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7471.4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云凯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26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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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云凯。被执行人郭太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7471.4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云凯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26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