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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发进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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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发进。被执行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16362149-3。法定代表人李蔚,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71648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500元(含执行费975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