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红伟。被执行人王法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红伟与被执行人王法林(2012)黄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红伟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黄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