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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书涵执行案裁定书2

(2013)黄执字第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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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书涵。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梁书涵依据(2013)青民五终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89624.56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2744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青民五终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