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韩家寨**。被执行人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海英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7734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16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