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锡旭。被执行人胡乃军。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4865.68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23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