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云凯。被执行人郭太智。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法定代表人封祥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34271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郭太智向本院交付案款334271.48元,执行费4914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