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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艳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24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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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金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3352907-5。申请执行人张艳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五终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44082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6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五终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