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牛建军,总经理。被告:青岛捷力捷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姜晓东,总经理。被告: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董文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标,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冯锐,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青岛捷力捷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力捷迈公司)、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锐,被告开元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胜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捷力捷迈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0日,被告捷力捷迈公司与山东玉源乳胶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公司)签订了《进口清关及内陆运输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捷力捷迈公司负责安排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玉源公司。2010年9月26日,玉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被告开元公司系本案货物承运人。2010年10月1日在运送货物到青岛胶州里岔镇328省道57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给玉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玉源公司383388.39元。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依法诉到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83388.39元。
被告捷力捷迈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开元公司辩称,承运人的车辆是挂靠在我公司,根据我公司和实际车主的协议,一切损失由实际车主承担。捷力捷迈公司没有人来过,实际车主也没有说明情况,我公司不知道该事情。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6月10日,玉源公司(甲方)与被告捷力捷迈公司(乙方)签订了《进口清关及内陆运输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据甲方的指示为乙方办理下述海运进出口货物的清关和内陆运输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约定货物从青岛港提货通过内陆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山东省临清市工业园,为完成代理事项,乙方有权选择合适的报关行、内陆运输公司;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慎重选择报关及运输公司,对由于乙方选择的报关行及运输公司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9月25日,玉源公司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货物名称为天然橡胶、重量80MTS(吨)、运输方式公路、承保金额USD176000.00(美元)、起运地及目的地为青岛至临清、起运日期是2010年9月26日、运输工具为货车。2010年10月1日,挂靠在被告开元公司名下的鲁P5×**、鲁P5×**车承运了该批货物中的40吨。该车主车车辆型号:陕汽牌SX4255TR2796,发动机号码:1609K142371,车辆识别代码:×××6144;挂车车辆型号:梁山东岳牌CSQ9402TJZG,车辆识别代码:×××4694,驾驶员为赵宗军,实际车主为杜建伟。当该车辆行驶至黄张公路57KM由东向西单方下沟翻车。2011年10月8日,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本次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货物损坏,全部损失甲方(即承运车辆)自负。驾驶员赵宗军在该决定书上签署“同意”并签名。2010年10月4日,玉源公司、被告捷力捷迈公司、实际车主杜建伟在交接验收纪录上加盖印章签名。该纪录内容为:提单号为SSLPETAOCE0530项下的乳胶40吨,因在黄张公路57KM处发生交通事故,损失26.5吨,实际交付收货人毛重13.8吨,净重13.5吨。事故发生后,玉源公司分别于同年同月3日和5日出具入库单,入库单显示其分两次收到进口乳胶4677kg和8790.8kg。2010年10月3日,玉源公司对事故乳胶出具检验报告及使用建议。建议该批事故乳胶不能按照正常合格原料进行生产,必须过滤。……。2011年6月17日,原告出具保险标的损失清单,该清单显示:天然乳胶合损失26.5吨,交付13.5吨,在交付的中有过滤后乳胶1.85吨,合计损失28.35吨×15026元/吨,合计425987.1元。2011年7月15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东分公司作出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赔案综合报书和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赔案审批表,确认:“本次事故直接损失天然乳胶26.5吨,经施救被收回13.5吨,2010年10月3日对收回的天然乳胶进行检验,其中有1.85吨乳胶中有黑色漂浮物,不能继续生产使用,合计28.35吨,我司核定损失即:28.35*15026元∕吨﹦425987.1元。赔款计算:赔款金额﹦核定损失*(1-绝对免赔率)﹦425987.10*(1-10%)﹦383388.39元。我司实际赔付383388.39元”。2011年7月25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东分公司将赔付款383388.39元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汇至玉源公司。原告赔付货物损失后,于2012年5月7日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将被告捷力捷迈公司、开元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83388.39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玉源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在原告处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176000美元。二、玉源公司与捷力捷迈公司签订的进口清关及内陆运输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捷力捷迈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一份,证明运输该批货物的主车辆鲁鲁P5×**鲁鲁P5××**在2010年10月1日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毁。四、货物交接验收记录复印件一张及入库凭单复印件两张,证明因本次事故实际交付的货物为毛重13.8吨净重13.5吨,损失货物26.5吨。五、山东玉源乳胶手套有限公司的事故乳胶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已回收的部分货物不能按照合格的原料来生产使用需要进行过滤。六、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交付的13.5吨货物中经过滤有废胶1.85吨,总计损失货物吨数28.35吨,合计人民425987.10元。七、中信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山东玉源乳胶手套有限公司383388.30元。八、肇事车辆主挂车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货物承运人是被告开元公司。被告开元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提出,是第一次见到简易程序,不知是否有效。对证据六提出,该证据只是玉源公司单方对货物评估的损失,未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不知评估的价值是否合理。原告对此异议称,回收货物时捷力捷迈公司、玉源公司和事故司机三方在场,对于损失的数量已由当事人确认,但过滤的废胶1.85吨未经三方确认。被告开元公司提交车辆租赁管理合同一份,证明实际车主与开元公司是挂靠关系,在合同期间的损失由实际车主承担。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上没有显示车牌号,合同的主车车俩型号与行使当中的车辆型号不一致。该合同不能证明是本案车辆。租赁管理合同与挂靠合同所主张不一致。不论被告和杜建伟之间什么关系都是内部关系,对外并没有发生效力。本案的承运人就是被告阳谷开元汽车运输公司,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异议被告称,签订合同时是新车,没有车牌号只有车架号,车架号与行车证上的是一致的。
本院认为,本院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二、原告主张的损失383388.39元,是否应由二被告赔偿关于焦点一,山东玉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玉源公司与捷力捷迈公司签订进口清关及内陆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捷力捷迈公司委托挂靠在被告开元公司的鲁P鲁P5×**P鲁P5×**运40吨天然橡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承运货物损失的事实清楚,并有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予以佐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鲁P5鲁P5×**5鲁P5×**际车主虽是杜建伟,但该车挂靠在被告开元公司名下,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的所有人和业主名称均是被告开元公司,这就使人有理由认为该车是开元公司的车辆,其承运货物的行为是开元公司的行为。捷力捷迈公司和开元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原告已对玉源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故原告享有向被告捷力捷迈公司和开元公司代位追偿的权利。关于焦点二,原告提交的交接验收纪录显示:乳胶损失26.5吨,实际交付收货人毛重13.8吨,净重13.5吨,损失26.5吨,实际交付收货人毛重13.8吨,净重13.5吨。玉源公司、被告捷力捷迈公司及实际车主杜建伟均在交接验收纪录上加盖公司印章及签名。该记录是三方对损失数量的认可。然原告出具的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却显示:天然乳胶合计损失26.5吨,交付13.5吨,在交付的中有过滤后乳胶1.85吨,合计损失28.35吨×15026元/吨,计425987.1元。该损失清单只有玉源公司的印章,未有其他当事人的签字认同,是原告单方认可的损失数量和金额。原告虽单方核定损失为28.35吨,并已赔偿玉源公司乳胶损失383388.39元,但对过滤后不能使用的1.85吨乳胶,因为没有三方当事人的确认,故本院对该1.85吨计入损失,不予认可。实际损失的乳胶数量,应以三方签字确认的26.5吨计算。关于单价的认定,从原告提供的保险单及庭后提供的买卖合同上看,玉源公司购进泰国广垦橡胶浓缩乳胶共80吨,总价值176000美元。投保时的数量是80吨、保险金额是176000美元、缴纳保费176美元,其为足额投保。由于原告向玉源公司赔偿时是按1比6.83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的,故单价应认定为15026元/吨(176000美元÷80吨×6.83元人民币=15026元人民币)。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确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损失予以赔偿。损失计算方式为:三方签字确认的26.5损失数量,乘以单价,减去10%的绝对免赔率,既为应赔偿的损失数额。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358370.10元{损失数量×单价(1-绝对免赔率)﹦26.5×15026×(1-10%)﹦358370.10元}。又因玉源公司与被告捷力捷迈公司签订的《进口清关及内陆运输委托代理合同》中有“由于乙方选择的报关行及运输公司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约定,故被告捷力捷迈公司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捷力捷迈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358370.10元二、被告青岛捷力捷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威审判员:楚晓宏审判员:李武军
书记员:李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