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永杰,农民。被执行人:董长彬,居民。
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做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长彬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董长彬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永辉
书记员:亓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