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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业峰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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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永俭,男,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宋沛光,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许业峰,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韩树元,男,1950年6月22日生,郯城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许业峰位于重坊镇许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处及其地上附属两层半楼屋、沿街房(四至为东:路、西:公路、南:许立学、北:路,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98-13080、沿街房证号为:0323173)。二、查封被执行人许业峰位于重坊镇许村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处及其地上附属房屋(四至为东:许立功、西:许立坤、南:路、北:空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24402号、房屋证号为:032316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学栋

书记员:吕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