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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春明化工有限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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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市贺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沂市春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明春。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委托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春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徐州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