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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树侠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2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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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孙艳梅,行长。被执行人徐勤战,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树侠,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立新,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涛,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证经字第14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孙立新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册山分理处的存款19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徐勤战在中国农业银行聚福园的存款42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