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孙艳梅,行长。被执行人冯云,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尹传金,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大计,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于楠楠,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证经字第11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尹大计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重坊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