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昌华,男,庙山镇。申请执行人吕桂香,女,庙山镇。申请执行人颜红亮,男,庙山镇。被执行人徐勤峰,男,庙山镇。被执行人付军,男,庙山镇。被执行人陈浩,男,庙山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9)郯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勤峰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山信用社的存款5万元,账户为:9160410000101024328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