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路士彩,女,汉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高占友,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朱会英,女,汉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赵建奎,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奎以其妻王芳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号6228481822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徐郑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