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勤雨,男,汉族,郯城县花园乡。被执行人李辉,女,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于凤霞,女,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9)郯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凤霞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