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婧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且所欠贷款已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省名
书记员:张洪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