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起明,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东,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姜荣生,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王起明与被执行人张东、姜荣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起明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东拒不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邯郸市邯郸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东所有的冀D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CP**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邯郸市邯郸支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险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史英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