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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魏德国与被执行人沈志忠扣押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5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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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德国,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渔民,原籍沾化县冯家镇商家村**,现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沈志忠,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籍原籍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街护林委**,州市。

申请执行人魏德国与被执行人沈志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德国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志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沈志忠所有的鲁Y6J9**号奥拓汽车一辆,限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荆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