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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振军与被执行人王林松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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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振军,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林松,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振军与被执行人王林松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振军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林松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林松有机器设备一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林松的在莱州市驿道镇德林包装厂内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王林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林松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半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尚东

书记员:王志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